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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进出口注册公司    日期: 2017-11-24    文字大小:      

  最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在受理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对相关政策不了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放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益,造成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必须申请抵税或退税,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地税局解释,按照政策规定,对于2011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在2012年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减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年度终了后,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地税局提醒纳税人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将享受此政策优惠的幅度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调增到6万元(含6万元)。对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6万元的纳税人,2012年预缴申报时将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 “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对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元且小于等于30万元的纳税人,2012年预缴申报时将A类预缴申报表第9行 “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此税收优惠,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预缴时也不得享受此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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